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河北加固公司,石家庄加固公司,山西加固公司,保定加固公司的企业,还有建筑结构改造,且有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的资质。总部设在石家庄,是专业从事建筑物加固改造,且有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公司拥有一流的团队,随着建筑加固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施工的划分也越来越详细,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精。于是联合体承包模式的产生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它从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建筑加固工程对技术高、精的要求,同时也推进了对建筑加固工程先进性的发展。联合体模式的普及使得理解上的差异也时有发生,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参考,仅发表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建筑加固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大型建筑加固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加固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建筑加固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法律定义使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①.由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②.适合大型建筑加固和复杂的建筑加固工程。
③.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④.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招标协商,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投标各屡的理解联合体招投标所强调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所谓相应能力:是要求联合体各方都要具备承担本建筑加固工程的整体能力;而就笔者理解有以上两个方面:对于前者,联合体单位只是顺应了建筑加固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使承包单位的规模也相应扩大,此能力是因为建筑加固工程规模很大,单凭~个公司的能力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体建筑加固工程的内容;也或者一个公司有能力承担本建筑加固工程但又不想把公司的整个势力都投入到本建筑加固工程里面,从而需要具有相同专业的其他组织联合组成联合体以壮大企业的承揽规模,从而增强企业完成建筑加固工程的能力。即:增加了同样的人,从而缩短了建筑加固工程的施工工期。
而对于后者,有利于满足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的不断更新与发展,专业化程度越来越细等的发展需求。比如甲建筑加固工程公司主要拥有的具有先进特色的某项专业,而此专业也许并非是所要承包建筑加固工程的唯一专业,此时甲丁程公司就可以与具有其他专业特色的专业公司组成联合体,以发挥自己在本建筑加固工程里的专业特色而承揽具有本专业的建筑加固工程项目,而此时也是能整体发挥联合体特色的一种方式,这样就能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各方的的优势,这种模式更能充分地发挥联合体各方的特长从而优于其他建筑加固工程承包模式的优势。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即:联合体各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此条规定,考虑了组成联合体各方,从专业等级上,它们都具有本行业上较高的技术水平,组成联合体,一定程度上从规模或是从专业的组成上都超越了联合体各方独立的实力,如果按较高的资质等级,对那些非联合体是不公平的。同时,招投标在考虑联合体的专业优势的特点下,联合体的管理相对其他的承包模式,无疑为甲方的管理增添了负担和风险。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一家联合体单位的违约,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中的责任承担由投标时提出的联合体协议书确定。
三、组成联合体的特点:
1:《招标投标法》第3l条第4款明确规定的“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这就要求组成联合体各方的自主性联合体各方要在自愿的、自主的原则承担共同的法律行为。招标人也不得为了建筑加固工程的需要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联合体的临时性。建筑加固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解散,所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对于组成联合体的各相关单位应当选择联合体~方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因为招标建筑加固工程项目以及联合体各方的不同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一股通过投标时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彼此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纠纷的解决但在通常情况下,牵头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①.沟通与协调权。既包括与招标人的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联合体内部各方的沟通与协调。
②.收益权。这是指牵头单位因其承担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应得到的相应收益。
③.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如牵头单位就招标的建筑加固工程项目对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而行使。
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牵头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对于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这更有利于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建筑加固工程项目的合格。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招标的建筑加固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问题,他可以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四、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加固领域规模的不断壮大,联合体的承包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各个领域,它的发展,催化了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精、细化的发展。而更细的去理解联合体的模式并能更好的应用。使合同的建立更为完善,法律依据更有说服力,把争议消灭于萌芽。如果能很好的运用,无疑是一种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良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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