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以最经济的手段使结构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条件下,在预定的设计基准期(一般为50年)内满足下列预定的功能。
(1)安全性。指建筑结构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条件下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如荷载、温度改变、支座不均匀沉陷等引起的内力和变形)。且在强震、爆炸、台风和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结构仍然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结构不致倒塌。
(2)适用性。指结构在正常使用期间内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不产生影响使用的过大变形、振幅和裂缝宽度。
(3)耐久性。指建筑结构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如在设计基准期内钢筋不会因保护层厚度不够或混凝土裂缝过宽而锈蚀、混凝土不得脱落、风化、腐蚀。
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统称为结构的可靠性。结构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称为结构可靠;反之为结构不可靠,其分界点,称为极限状态。
(4)结构或构件发生滑移或倾复而丧失平衡位置。结构或构件一旦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就不能完成安全性的功能,会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应把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控制得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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