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1、临时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易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3、普通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二、根据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第3.1.7条的规定:
3.1.7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由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般建筑物在经过加固处理并验收合格后,试用期可以增加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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